資料簡介
為確保所申請藥品之質量,需執(zhí)行安定性試驗以推定其有效期間 1。同時參照協調會議
(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
Pharmaceutical for Human Use, ICH)之指引,特修訂并取代本署 87.7.22 公告之衛(wèi)署藥字第
87041838 號「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」。
本基準適用以下藥品種類:
(1)新藥(新成分、新使用途徑及新療效復方藥品 2)
(2)新劑型 3、新劑量與學名藥。
本基準包括加速試驗 4 及長期試驗 5。
本基準乃為安定性試驗之一般規(guī)定,若送審資料與本基準有出入時,廠商則需提出科學之
根據及支持其變更之各項資料?;蚺c主管機關協商之情況下,廠商亦可采用替代的試驗方法。
目的:安定性試驗乃在研究藥品質量受到環(huán)境因素如溫度、濕度及光線等之影響隨時間變化之關
系,研究出藥品降解曲線,據以推定有效期間,確保藥品使用時的有效性及安全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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